記者近日從佛山中院獲悉,2024年,佛山市、區兩級和解中心成功調解案件達9.58萬件,聯調單位擴展至209家,前端治理平臺增至146個,“無訴鄉村”建設達49個。此次精選的十大案例覆蓋工傷賠償、物業糾紛、商事爭議等多領域,直擊多元解紛痛點,推動制度從探索走向規范。案例生動展現了“調賠銜接”“大數據賦能”等創新機制效能,凸顯“府院聯動”“先行調解”等柔性模式對基層治理的賦能作用,傳遞法治溫度與公平價值,是佛山法院創新實踐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鮮活樣本。
案例1
調賠銜接全鏈條化解工傷爭議
——某建筑公司與李某工傷保險糾紛案
基本案情:李某系某建筑公司施工人員,作業時意外受傷,經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十級)。雙方就工傷待遇金額多次協商未果,李某遂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仲裁終局裁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資由公司承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雙方另行向社保部門申請理賠。公司不服裁決金額,向佛山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調解過程:該案立案后,委托至佛山市和解中心調解。承辦法官與調解員發現:李某希望一次性解決全部賠償問題;公司則擔憂仲裁裁決金額過高,且社保理賠需雙方配合辦理手續,若李某不配合則無法順利申請社保理賠。為避免衍生訴訟,承辦法官啟動“調賠銜接”機制,將裁判結果、社保理賠與執行風險整合為“一攬子解決方案”。調解員以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為依據,向公司釋明法律義務,同時建議李某在總金額上適當讓步以換取快速兌現,提出“先行支付+社保審核”調解方案,獲雙方認可。最終通過“線上調解平臺”,公司與李某迅速完成協議簽署、司法確認等程序,公司當場支付全部賠償款,社保部門同步啟動審核流程。
典型意義:本案是佛山中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踐行“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生動實踐。通過創新“調賠銜接”模式,耗時20天以最小成本、最快速度化解矛盾糾紛,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降低企業訴訟風險,展現佛山中院在社會治理現代化中的擔當作為。不僅為工傷賠償爭議提供高效解決路徑,更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注入法治力量。
案例2
孕期解雇起糾紛多元調解化矛盾
——何某與某房產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何某系某房產公司高級置業顧問。2023年5月,何某因向退房客戶索要額外傭金遭投訴,公司退還客戶首付款并對其進行處理。2024年4月何某孕期期間,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何某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支持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求。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調解過程:佛山中院立案后委托佛山市和解中心調解。調解員向公司詳細解讀勞動合同法對孕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條款,并從企業聲譽成本角度分析案件對品牌形象的影響,建議公司完善違紀處理流程、明確處理時效與證據標準。經多輪溝通,雙方平衡利益打破僵局,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本案作為涉孕期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從法律適用層面看,本案生動詮釋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孕期勞動者的剛性保護,明確企業用工自主權邊界,為構建“剛性約束+柔性調節”的勞動權益保障體系提供實踐樣本。同時引導企業樹立“合規即競爭力”理念,推動形成以法治為基礎、以和諧為導向的現代化勞動關系,既是社會治理效能提升的生動體現,更是人權保障與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注腳。
案例3
府院聯動引入價格認證專業閉環速解商事糾紛
——某門窗店與謝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謝某因裝修房屋向某門窗店定制門、柜等家具一批,支付訂金并收貨后,余下貨款及運費一直未予支付。某門窗店遂起訴至法院。謝某主張定制家具安裝后存在瑕疵,應扣除部分貨款,雙方對家具市場價值認定產生重大分歧。一審法院判決后,謝某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佛山中院依托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啟動“府院聯動”,將案件委派至佛山市和解中心、市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價格認證中心)開展聯合調解。
調解過程:調解員梳理案件事實后,確認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因瑕疵導致的價值貶損金額如何確定。調解員援引《佛山市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實施方案》,啟動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協作聯動機制,組織價格認證中心開展價格評估。價格認證中心以合同履行終止日為評估基準日,采用“市場法+成本法”復合評估模型,遵循“現場勘驗—數據采集—專家會商—結論復核”四步流程,3個工作日內出具價格認定書并獲得雙方認可。最終,雙方以認定書載明金額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傳統訴訟程序平均耗時87天,本案調解周期僅12天,效率提升顯著。依托“三級四維”價格爭議調解體系,佛山中院構建“司法引導—行政認定—雙向確認”解紛閉環,實現行政與司法資源有機整合,破解專業領域糾紛調解權威性不足難題。本案是踐行《佛山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的生動實踐,也是探索“專業認定前置化、調解程序標準化、協議效力終局化”新型解紛模式的重要突破。經核算,該模式為當事人節省訴訟費、鑒定費等直接成本6320元,為專業性商事糾紛化解提供了可復制的實踐范例。
案例4
社保補繳“卡殼”一站式解紛惠民生
——王某與某摩托車公司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
基本案情:王某于2004年3月至2014年1月在某摩托車公司工作,在職期間未繳納社會保險。因時間久遠,勞動關系存續材料不齊全,王某無法在行政機關直接辦理補繳手續,遂向禪城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該公司在上述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禪城法院組織雙方調解。
調解過程:調解員深入溝通后發現,公司對王某的勞動關系確認訴求無異議;王某核心訴求為補繳社保,但司法確認勞動關系后仍需前往社保、稅務部門辦理補繳,且雙方可能因滯納金、利息分擔比例產生新糾紛。
為避免衍生訴訟,調解員依據禪城法院與區稅務局、區人社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禪城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爭議實施聯合調解的方案》,向雙方闡釋社保補繳全流程及潛在爭議點,引導王某至禪城區社會保險協同共治服務中心處理。在區稅務局、區人社局聯合調解下,雙方就勞動關系存續時間、滯納金分擔等關鍵問題達成調解協議,禪城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確認。
典型意義:本案系佛山市首例社會保險費征繳糾紛司法確認案例。禪城法院創新構建“行政調解+司法確認”非訴訟解紛機制,依托區社會保險協同共治服務中心,整合法院調解指導、稅務行政調解、勞動仲裁等職能資源,打造“案件調處一體化、化解路徑最短化、調解服務便利化”的一站式多元解紛體系,一次性解決勞動關系認定、社保補繳責任分擔等衍生問題,切實減輕群眾維權負擔,顯著提升社會保障領域的群眾獲得感與滿意度。
案例5
空置屋遭“油”煩惱大數據當“解扣器”
——康某與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康某購置某小區房屋后長期空置,將鑰匙交由物業公司無償保管,并擅自將汽車機油存放屋內。康某兩周后發現機油傾倒致房屋污染、無法出售,遂以物業公司未及時處理為由拒繳物業費,雙方產生糾紛。物業公司向社區多元解紛工作室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調解員通過南海法院研發的“隨時問”大數據調解助手輸入案情,系統分析指出,物業公司無償保管服務不屬于法定/約定義務,康某存放危險品未履行告知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拒繳物業費缺乏法律依據。隨后,系統以可視化方式對比訴訟與調解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直觀呈現調解的顯著優勢。在數據支撐下,物業公司主動承擔房屋清理費用,康某認可調解方案并當場繳清物業費,雙方通過在線司法確認平臺完成法律確權,實現“當日調解—即時履行—法律確權”全流程閉環。
典型意義:本案是基層解紛工作室借助大數據分析輔助調解的典型案例,彰顯科技賦能解紛的創新價值。南海法院與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聯合研發的“隨時問”調解助手,作為全國首個司法大數據輔助調解工具,依托法律大模型與先進技術,整合1.5億份裁判文書、構建15.3萬個分析維度,可自動識別15類常見糾紛的法律風險點。該系統不僅能輔助調解員梳理訴求、分析證據、預測風險并制定策略,還能通過案例推送實現“以案釋法”。南海法院首件大數據調解案件入選2024年度廣東省法院十大民事案例,推動司法大數據應用從試點走向常態化。
案例6
十年土地糾紛“冰釋”專業協調小組一攬子解困
——兩經濟聯合社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04年,A經濟聯合社與B經濟聯合社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書》,約定A將300余畝土地出租給B用于工業園建設。后因B管理不善,園區衛生、交通狀況持續惡化,A多次溝通未果,遂訴至南海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調解過程:本案雙方當事人積怨多年,涉及租金收益超2.6億元,且園區租賃關系復雜,若處理不當,不僅容易進一步激化矛盾,還會波及承租企業及其員工,導致眾多關聯衍生案件。為妥善處理該案,南海法院組建“院領導+庭長+法官”專業協調小組。協調小組實地走訪發現,園區目前的管理問題并非資金短缺造成,而是因為B近年來發展重心轉移,加上距離該工業區較遠,管理工業區的難度和成本較大,從而引發一系列問題。對此,協調小組以一攬子解決多年積怨、全面化解矛盾風險為目標,從雙方利益出發開展調解工作。一方面,向A釋明收回土地后面臨的后續管理、招商引資等現實問題;另一方面,向B說明繼續履行合同可能帶來的管理成本和經營風險,促成雙方在補償金額、土地返還等核心問題上達成一致。經過多輪座談和反復協商,最終雙方同意:B將工業區按現狀整體返還,A對B前期建設投入一次性補償3000萬元。南海法院對該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不久后,A將補償金額一次性支付給B,并收回土地。
典型意義:本案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情重大,影響范圍廣,矛盾風險高。南海法院從大局出發,主動作為,通過組建專業協調小組,實現了糾紛一次性實質化解,是妥善處理“骨頭案”和成功預防化解矛盾風險的典型案例。
案例7
總包預付架“資金橋”司法確認破“建工愁”
——某材料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材料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應價值400萬元建筑材料,建筑公司支付100萬元后以單價不合理為由拒付剩余300萬元。材料公司投訴至順德住建局后,該局立即啟動與順德法院共建的聯動解紛機制,依托全省首個區級住建多元解紛中心開展調解。
調解過程:住建局工程專家調解員牽頭處置,順德法院派駐法官全程指導,形成“專業調解+司法智囊”協同模式。經研判,法官發現建筑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無力支付,創新提出“總包預付”方案:由總承包方先行墊付資金,并通過多元解紛中心在線平臺完成司法確認。經多輪協調,各方達成和解,糾紛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行政調解+司法確認”聯動機制,既化解分包方資金困境,又保障總包方權益,為建筑領域糾紛提供“即時解紛、成本最低、效力最強”的順德方案。順德法院主動靠前介入,依托住建前端治理機制派駐法官全程指導,推動糾紛化解從“事后救濟”轉向“事前防控”。機制運行以來,累計化解百余起住建領域糾紛,形成“專業力量下沉、資源整合、司法保障跟進”的治理新范式,為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可復制經驗。
案例8
別墅花園變“雞舍”聯動解紛暖“僑”心
——某物業公司與劉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劉某常年居住在國外,在順德某小區有一套別墅,為防止他人破壞,劉某在自家宅基地范圍內修建了圍墻。鄰居見劉某長年不回來,便在劉某的別墅花園內養雞。對此,劉某多次聯系某物業公司處理,但某物業公司以圍墻太高,無法查看院內情況為由,拒絕了劉某的請求。劉某一怒之下便不再支付別墅物業服務費。催收未果后,某物業公司向順德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過程:順德法院立案后,立即將案件導入順德區和解中心,啟動“1+11+N”多元聯動解紛機制。和解中心特邀調解員與順德區物業行業協會專業調解員組成聯合調解組,順德法院同步派駐資深法官全程參與調解指導,形成“司法+行業+社會”的三維解紛合力。三方調解主體共同擬定“三步遞進式”解紛方案:組織某物業公司實地勘查,厘清事實;指導法官從物業公司的法定服務范圍以及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出發,為某物業公司詳細分析了利害關系及訴訟風險;行業調解員則從行業規范角度指導某物業公司進一步完善服務。最后,某物業公司主動撤回起訴并承諾清理雞群。劉某也補交了拖欠的物業費,并自愿提供別墅鑰匙,配合某物業公司定期巡查。
典型意義:該案是順德法院創新運用“法官+特邀調解員+行業協會”多元聯動模式,推動糾紛前端治理、實質化解的典型案例,是創建“楓橋式人民法庭”的生動實踐。調解過程中,法官主動靠前指導,特邀調解員充分發揮群眾工作優勢,行業協會則以專業規范為標尺,秉持“融情于法”理念,聚焦解決華僑的煩心事、揪心事、鬧心事,讓華僑感受到家鄉的溫暖與司法的溫度,為新時代寫好“僑”文章、服務保障僑胞權益提供了生動的司法實踐樣本。
案例9
中介服務“放空炮”調解回訪“補漏”終退費
——李某與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李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務委托合同》,約定某公司為李某提供香港務工中介服務,李某支付手續費20000元,合同期限為3~4個月;如某公司未能在合同期內完成中介服務或李某提出不再辦理相關項目,某公司須退還李某手續費20000元。后某公司未能在約定限內向李某提供工作,但僅退還8000元,剩余12000元經李某多次催促無果。李某遂向三水法院提起訴訟。經當事人同意后,三水法院對案件展開先行調解。
調解過程:經調解員多次“背對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某公司同意退還剩余12000元,李某配合某公司辦理解約手續。但在調解回訪時,調解員發現,某公司未按期向李某退還剩余款項,李某亦未依約配合辦理解約手續,雙方矛盾再次激化。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調解員向李某及某公司指出,處理矛盾糾紛需秉持主動溝通、積極解決的態度,并明確告知雙方:作為中立調解方,若任何一方在調解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隨時向其反饋。最后,在調解員多次努力下,李某順利收回案涉全部款項,雙方亦成功辦理解約了手續。
典型意義:“先行調解”具有柔性解紛的功能作用,為化解矛盾糾紛拓寬路徑、減輕訴累。本案中,調解員善用調解優勢,保持中立立場,在雙方當事人消極溝通的情況下,主動為雙方解紛牽線搭橋,促使當事人握手言和。針對不及時履行的現象,調解員踐行糾紛實質化解理念,以跟進回訪方式,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提高了先行調解履行率,切實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案例10
“租賃轉買賣”解難題線上調解促雙贏
——某電子科技公司與梁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梁某通過電商平臺租用某電子科技公司的大疆Air2暢飛套裝無人機,租期1年,租金3285元,按月支付。梁某支付半年租金后拖欠剩余款項且未歸還設備,科技公司多次催討無果后訴至高明法院,要求支付欠租并返還設備。
調解過程:高明法院立案后,將案件委托至高明區和解中心開展調解。調解員經核查確認租賃關系合法有效后,首先聯系承租人梁某。梁某雖承認拖欠租金、未返還無人機的違約事實,且知曉被訴情況,但表示無力一次性支付設備買斷費用。對此,調解員采取“背對背”調解策略。對某電子科技公司,調解員指出無人機長期滯留已產生實質性貶值,若堅持強制返還不僅面臨執行周期長的問題,設備殘值變現亦難覆蓋損失,建議轉為分期買斷模式以降低資金風險;對梁某,調解員援引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明確告?